盐城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利用制度
发布日期:2025-10-30 浏览次数:413 字号: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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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加强馆藏档案资源开发,规范档案利用行为,确保档案信息安全,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《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本馆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开放档案,是指依法审核后确定为开放的档案。档案利用,是指对档案的阅览、摘录、复制。
第二条 凡开放档案,均以适当形式向社会或利用者公布档案目录,并备有可供利用者使用的检索工具。
第三条 开放档案的利用手续
(一)凡是我国公民,持有合法证明(居民身份证、介绍信、工作证等),经本馆同意,办理调阅登记手续,均可以利用开放的档案;
(二)港、澳、台同胞利用本馆开放的档案,应由有关机关介绍;
(三)外国人(含外籍华人)利用本馆开放的档案,应由有关主管机关介绍,经省以上档案管理部门同意。
第四条 开放档案利用渠道
利用者可到本馆现场查阅档案资料,也可通过电话、信函、网络、异地跨馆等方式进行查档、咨询。利用者查阅利用档案,应当主动登记。
第五条 为保护档案实体安全,已经印刷、复印、缩微、翻拍及数字化等复制处理的档案,本馆使用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。古老、珍贵和重要档案,原则上不提供原件利用。
第六条 存在破损或者字迹褪变、扩散等情形且尚未完成修复的档案,如提供利用可能造成档案进一步受损的,暂缓提供利用。
第七条 向本馆捐献、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,可以优先利用该档案,本馆尊重其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的限制利用意见,并维护其合法权益。
第八条 阅览档案资料,只限在阅档大厅,严禁擅自将档案带出阅档大厅,严禁篡改、损毁、折叠和沾水翻阅档案。
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印、拍摄、拷贝档案。如需复制档案,必须填写复制申请表,经本馆审批后办理。同一档案资料原则上只提供一份复印件,载有“盐城市档案馆查档专用章”标识的档案复印件,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。机关、单位专项工作查考、编史修志等需要批量调阅、复制档案的,需提前致函本馆,本馆审批后联系办理。
第十条 档案的公布与出版
(一)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从本馆摘录、复制的档案,使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,不得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。未经本馆或者有关单位同意,利用者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向社会公布本馆馆藏档案。
(二)在公开发表、出版的作品中使用本馆已经公布的档案,需注明档案的来源和出处。
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到我馆利用开放档案,须服从我馆的安排,遵守有关规定,违反者我馆可视情况给予劝阻或进行其他处理。
第十二条 利用本馆的开放档案,可以在著述中参考或部分引用,未经本馆同意,不得擅自公布全文。在著述中引用档案内容均需注明档案的保管单位和档号。
第十三条 提倡、鼓励利用者向本馆反馈利用效果,捐赠研究成果。
